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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下班和妻子骑摩托车走在丰河路和南大街十字幸幸超市门前时,后面右侧冲上来1辆有“陕西信合”字样的车刮蹭了我们几下,我们差点再撞到左面行驶的车,司机没有停车,直接开走了。我后来赶上了那辆车,司机不开车门也不摇车窗,就一副你爱咋样咋样的态度。我拉开车门发现是一个熟人就让他走了。
最后回复: 2013/1/12 17:13:40 by 匿名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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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夜2时左右,在山阳丰阳花园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件。据悉,伤者为一青年男性,深夜回家时,在自家楼下的单元门被凶手捅伤,伤情严重,已送往外地救治。究竟是何原因让凶手挺而走险,在监控林立的小区里伤人,还是未知数。(遗憾的是小区的监控没拍清楚凶手的外貌特征。)
最后回复: 2012/12/27 22:07:37 by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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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二小学生安全令人担忧发表时间:2012/12/6 10:22:34
图为学生在等待学校开门。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培养孩子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是学校的责任,而安全是学生成才的前提和保障,笔者最近经过城区二小时发现,该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巨大漏洞,安全隐患明显。 该校地处南大街十字路口,行人车辆众多,管理难度大,但是该校要求学生在上课前20分钟到校,而学生都是孩子,他们吃过饭有几个能够安心在家学习或玩耍,他们都喜欢结群嬉戏,而学校是必然的选择。假如该校领导也有孩子在该校学习,自己是否有能力让他们坚持到课前20分钟才到校?那么多的孩子被挡在学校门外马路边,这种情况如果出了安全问题,学校是不是应该负起责任? 敬请有关部门和该校领导引起足够重视,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假如这是您的孩子,背着那么大的书包等待开门,你做何感想,二小的老师们!!
最后回复: 2012/12/21 12:46:19 by 匿名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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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尾话安全: 昨天晚贼在街道撬4家房门,专偷笔记本电脑 年中岁尾了,贼也出动了。刚才,在街上修手机,听他们说,昨天晚上贼在街道连撬4家房门,专偷笔记本电脑。望广大市民提高警觉,严防贼窃,特别是年终岁尾了,应多注意安全了!
最后回复: 2012/12/18 14:47:07 by 小李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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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阳县政府大院后面的苍龙山上有座八角亭,亭中挂着一口明朝古钟,铭文记录了山阳县的历史沿革,世人称为“铁县志”。 但由于缺乏保护,该钟被游客乱石砸得遍体鳞伤。专家呼吁,此钟作为国家三级文物,应该加以保护。于是乎县上有关部门用铁丝层层把挂古钟的八角亭围起来。而山阳县文物管理所所长徐磊说,按照文物保护法,此钟放置山顶是不合适的,不仅遭破坏,也容易被盗。他们曾多次与苍龙山管理站进行协调,因涉及两个单位,一直没有协商下来。他说,2009年他接任所长一职时,此钟登记为国家三级文物,目前两方都没有手续,加之时间长,两个管理单位的领导都已换人,此钟如何安家成为难题。同时,苍龙山管理站站长杨爱民说,当时古钟的确在文管所,后来县上领导安排将钟抬到山顶的亭子里。由于当时设计的亭子太小,古钟挂上去摇晃比较危险,所以就用铁丝把古钟围起来,后来,有些游客常捡石头砖块砸钟。他们曾向上级申请经费进行维护,但因资金一直不到位,才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这不知是文物的悲哀还是文明的悲哀,或许二者兼而有之。一口古钟被砸得遍体鳞伤,而且这钟还是“铁县志”,更何况还在县政府大院的后山上。这其中至少有三方面的缺失:游客的无知、政府的无为(至少在古钟的保护上)、相关部门的无奈。于是,这三者成就了这口古钟的悲哀。当然,相关部门在这口古钟的保护上,不能不说没有尽一点力,铁丝围亭,就是见证。技术含量如此之高的保护措施,亏他们也想得出。由此可见,当地相关部门对于当地自身的历史尊重,已达何种程度。即使是再多再无奈的说辞,也无法遮掩当地相关部门对于文物保护的淡漠境地。   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热衷于复古。有的还要刨地三尺,掘出一些古迹来;或者采取“拿来主义”,弄一些“文物赝品”,装点门面,以示地方底蕴深厚。当然,这种对历史和古文明的推崇,即使是在有些过火的情况下,也是无可厚非的。但谁都知道,“古”,不是做得来的,历史的积淀,也不是可以虚构和复制的。对于历史的尊重,应该还是要有科学和负责的态度。有多少文物在民间,有多少历史的谜底能够在民间文物上求得答案?保护文物,就是在保护我们的历史真相。这一点,只有在我们对某一真相迷茫与无望时,才会深切地体会到。由此而可见文物保护的价值意义。   而今,文物保护已经立了法,也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且一旦触犯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理也相当严厉。然而,现实生活当中的文物保护,却遭遇了无数的尴尬,保护措施也相当缺失。很多景区的文物被破坏,民间的文物被糟蹋,山阳的明朝古钟只是一个小得不得了的缩影。看来,文物保护,还需要从最起码的构建大众文物保护意识做起,惟其如此,古钟被砸般的文物悲剧才不会重演。 (本文来源:华商报)
最后回复: 2012/12/5 19:41:03 by 佛晓心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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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卜吉沟,可谓是见闻颇多,感受颇深!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狼藉,满河道的生活垃圾,发出阵阵恶臭的脏水。那进同仁学校去的路真是一不小心狗都会崴了脚。路上不是占道修建的花坛就是胡乱堆放的石头。给孩子报个名车堵得水泄不通走路都成问题,真不知道咱山阳创文明县城是咋创滴!南山北山大到狼虫虎豹小至飞鸟昆虫都用上现代化的太阳能路灯了,这卜吉沟的人咋还过的是原始社会?听说这儿的孩子冬天上学起得早了天黑看不到路都走到河里去了,多危险啊,摔个三长两短的,怪谁去?不说路灯了连个垃圾箱都看不到,这还亏得高速路上过往车辆都跑得快,要不然山南海北的人看着山阳城附近的村垃圾满天飞,不知道多丢人,还文明县城呢!希望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为改善下这儿的环境多想点主意,能真正的服务人民才是实在的。
最后回复: 2012/10/2 20:51:05 by 匿名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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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21时许,凭借暗淡的广场夜光,笔者在山阳县人民广场西北角入口处,看见一头顶微谢毛发的中年男子骑一辆我县司法系统公务摩托,穿过烧烤摊点里的隔离墩空隙朝广场开去时,一女性广场管理人员抻开双臂一边向司法摩托男喊着规定,一边飞奔前去阻挡时,那摩托置若罔闻不说,险些将女管理人员撞个趔趄,硬是开进了广场。 笔者认为,国家工薪阶层人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还要自觉执行公共场所规范,以身作则为人民做出好样子,共同维护今日良好的社会秩序。
最后回复: 2012/9/19 17:00:15 by 丰阳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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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 [此贴被栀子花雨于2012-8-2111:05:08编辑过]
最后回复: 2012/9/16 21:02:51 by ℡我是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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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某些人的利益将水泥厂改制后的《秦阳建材有限公司》廉价卖给湖北武当水泥黄四九,原有职工利益不顾,现在上班不让上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等通知文件,我们去社保局交养老保险交不成,社保局说我们有单位让单位缴纳,单位不让我们上岗也不让我们下岗,(养老保险更别想了)导致我们这20多人没有社保跟医疗,辛辛苦苦为水泥厂卖命了半辈子,青春全奉献了现在到老了水泥厂不承认了,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我们这些人讨个说法,妥善安置职工就是这样安置的吗?多次找厂领导都不予理睬,没有人能管我们下一步第一批5个人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5人一批分批去讨说法。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 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2009-10-2114:34:14|分类: 劳动争议纠纷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期限自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批复》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批复》特别强调了一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劳动者,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通知才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虽然《批复》仅是针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其精神也应当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该条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履行程序性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就难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行使了解除权。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劳动者。未经通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不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自劳动者收到通知时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 2007-12-4 一、合同期满自然解约也同样按规定赔偿。 二、试用期不得延长。一年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两年合同的不能超过两个月。 三、只定试用期,法律认定为正式合同。 四、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三次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 10 年的如员工不反对,即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满一年未签定合同的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试用期应交社保。 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约束有两条:第一公司出资培训,员工应服务满协商的年限否则应赔偿培训费;第二,员工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如果违背保密竞业限制相关约定,公司可以向员工或已离职的员工索赔,但竞业年限由原来的 3 年改成现在的 2 年。 七、企业制度是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之一 , 一般情况下的解除合同的均需要赔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多于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八、法律只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定《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最后回复: 2012/9/11 8:54:54 by 沬姎の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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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来自陕西的母亲,起初坐于凳子边缘,极不舒适的趴在桌子上睡觉。而后,再一次路过这个寝室,发现这位母亲却已在坚硬的地板上睡着了。而她的旁边,是早已铺好的床铺。你的父母正在为你打拼,这就是你需要奋斗的理由!
最后回复: 2012/9/5 16:56:50 by 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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