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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最严互联网广告法来了,你还敢随便在朋友圈发广告吗?

  • 天赐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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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17 11:27:17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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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要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小编对此做了以下整理。
 一、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二、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在上述案例中,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应该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
三、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暂行办法》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四、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举个例子B(做微商,卖面膜)
A(作为B的朋友,转发面膜广告)C(作为A的朋友,看到广告……)C点击广告链接,购买了面膜,不料竟是假货。转发广告的A小姐将惹上什么麻烦?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孙涛就上述例子分析:虽然卖面膜的B应承担责任,但C不认识B,C只好向法院起诉发广告的A。这种情况,即便A小姐没收钱,也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能找到卖面膜的B,A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小一些,但不是完全没责任。而具体到个案,这样的情况,作为“友情转发”广告的人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以及赔偿多少,要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和危害性而定。
转发广告不管收不收钱都要连带担责
五、互联网广告未标明 最高罚1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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