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甘沟口以西,县域工业集中区经四路以东,南山山脊线以北,苍龙山山脊线以南城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物业等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914-8322713。
七、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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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