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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陕西商洛回应机关女工1年4次孕检:方便做人流

  • 丰阳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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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1/9 1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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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回应机关女工1年4次孕检:方便做人流

2013年01月09日10:14  新京报网 我有话说(751人参与) 


  陕西商洛市人口计生局称,定孕检4次方便给超生胎儿做人流,实为降低对妇女损伤 

  新京报讯 (记者何光)5日,有网友爆料称陕西商洛市直机关女职工每年孕检次数由原来的2次变为4次,引发部分女职工不满。不少网友在转发时质疑“为何要孕检,孕检是否为强制性”。对此,商洛市人口计生局回应称,确实存在孕检一年2次变4次的事,调整次数是防止超生。

  5日,认证为中国网《魅力中国》陕西栏目组副主任的张女士在微博爆料,“商洛市直机关一位女职工抱怨说原来查环都是一年查2次,现在怎么变成一年查4次了?”

  6日,记者就此向商洛市人口计生局求证,商洛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证实,在该市,确实存在孕检一年2次变4次的事件。这些人集中在商洛市市政府所在地商州区,为市直或区直机关女职工。

  对于每年孕检为何定为4次,该负责人表示,4次孕检即每个季度检查一次,这样检查出来的孕情就不会超过三个月,方便给超生胎儿做人流。月份越大,堕胎时对受孕妇女的伤害越大,孕检4次实为降低对妇女的损伤度。

  记者查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未能查询到有关孕检次数的规定。

  针对“强制孕检”的质疑,该负责人称,“孕检是计生部门提供给市民的一项免费服务,并非强制性,但也是市民的义务”,市民需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孕检,否则计生部门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她还证实,商洛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拒绝孕检的妇女有相关处罚措施。

  ■ 追访



  “孕检加倍防干部职工带头超生”

  商洛市商州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孕检改为4次方便及早发现孕情

  商洛市商州区计生局一工作人员称,孕检实为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即若已上环的需孕检妇女,需检查避孕环是否损坏,没有上环的妇女则需检查是否怀孕,同时,计生部门还免费提供一些简单妇科病的检查。

  该工作人员称,考虑到机关职工素质比较高,自觉性比较强,同时机关对计生工作的管理更为严格,所以实行计划生育孕检政策时,该局此前对商洛市区所在的机关女职工每年只实行2次孕检,而对全市普通市民和市区以外的机关女职工则实行每年4次孕检。“但从去年8月份开始,计生部门就将市直机关女职工孕检次数改为了4次”。

  对于为何要将原来的两次孕检改为4次,该工作人员称方便及早发现孕情。“以前是1季度和3季度检查,有的人就1季度初去进行第一次检查,3季度末进行第二次检查,1季度检查完后她就马上怀孕,等3季度末再检查时孩子已不能打胎了”,该工作人员说,因为女职工出现了这样的先例,为杜绝干部职工带头超生,在去年8月份后,即对全市女职工统一采取每年4次孕检政策。



  ■ 律师说法



  孕检规定次数无法可依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张华东认为,孕检强制规定次数没有法规依据。他表示,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仅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而对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次数,该规定却没有提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没有关于孕检次数的明确规定,而其2002年办法有相关规定,但此办法仅适用流动人口,且已然失效。

  张华东律师说,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健康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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