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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愤怒始于掩盖,止于公开。

  • 香帅
楼主回复
  • 阅读:6957
  • 回复:8
  • 发表于:2013/11/30 14:09:23
  • 来自:北京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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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些官方的平台你们可以只字不提,但是总有人发声;你们可以不关注,总有人会关注;你们可以一味的掩盖丑陋的真相,总有正义人在揭露;你们可以失去了人性,泯灭了良知,但是总有一些人还有大爱之心;你们可以装聋作哑,但总有人让你们振聋发聩;你们可以残暴的对待自己人,但总有些人扔坏怜悯之心;你们可以瞎了眼,但总有人一直在睁着眼。

一味的掩盖,一味的删帖,真的是最愚蠢的做法,它不能让事情就这么就跟没有发生一样,它只会让事态扩大话,只会让人民对政府失去信任,政府只会失去公信力,没有好处。愚蠢的人们啊,醒醒吧,别再用这种愚蠢的做法啦!

希望官方的人,还是网页们都要敢于面对这样的事情。难道还受害者及其家人一个公道,就这么的难吗?


















  
  • 香帅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3/11/30 14:10:29
  • 来自:北京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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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李藏刀
  • 发表于:2013/11/30 19:19:22
  • 来自:北京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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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再往上发。。
本地平台的管理人员也有压力
不讲究规矩,随自己爱好
  
  • 荣雁
  • 发表于:2013/11/30 21:14:07
  • 来自:陕西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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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向太阳(携手明天).………
  
  • 隔壁王大叔
  • 发表于:2013/12/4 9:05:23
  • 来自:陕西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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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转发了  
人,生在床上,死在床上,欲生欲死,也在床上。 
  • 孤山美
  • 发表于:2013/12/5 16:35:05
  • 来自:浙江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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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馒头两毛五
  • 发表于:2013/12/8 14:36:28
  • 来自:陕西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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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笑过!螃蟹
  • 【吴添】
  • 发表于:2014/7/22 15:22:22
  • 来自:陕西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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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小飞
  • 发表于:2014/7/25 11:18:38
  • 来自:陕西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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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城市需要发展,社会需要进步,人们需要安居乐业。大家更需要文明公平公正。依靠武力解决事情最终只能激起更大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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